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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桂财采〔2006〕6号文)
发布者: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1-04-20    点击率:7364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桂财采〔20066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共同负责。

    第三条  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第五条  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3.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填写“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1)并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后,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六条 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一)调查阶段。对于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接收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据此拟定初步处理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搜集有关材料;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过程。对于需要聘请专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聘请。调查阶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书。调查阶段完成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调查报告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2)并送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草拟的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书提出审查意见。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该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调查报告和投诉处理决定书报本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七条 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财政网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投诉的撤回。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拟撤回投诉的,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第九条 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十条 工作职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负责投诉的受理事宜,包括投诉书的审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等;负责投诉撤回的受理;负责搜集相关材料;负责视需要聘请政府采购专家;负责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负责草拟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负责填写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负责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负责投诉处理档案的管理。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投诉调查报告和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XX厅(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  〕 号
 
投诉人:
住所地: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年  月  日,本厅(局)收到投诉人关于       (写明投诉的具体采购项目)的投诉书。
  经审查,本厅(局)认为,       (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本厅(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厅(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式)
       〔  〕 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
住所地:
被投诉人:
住所地: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年 月 日,本厅(局)收到投诉人关于       (写明投诉的具体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写明认定的事实)。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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